周培源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07 11:08:17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对《周培源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利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向捐赠的财产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某一项公益事业的基金。
第三条  本会为非公募基金会,遵守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规定,在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在《周培源基金会章程》所涵盖或规定的范围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下设的各类专项基金。 
第二章  专项基金设立
第五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由基金会理事会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进行审核。
第六条  专项基金下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七条  专项基金设立流程
一   申请
发起人或捐赠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申请资料,并提交专项基金方案;
专项基金方案应包括设立背景,宗旨及任务,发起人,公益项目规划及时间表,资助方向及对象,资金来源、预算、使用及管理等内容。
二   尽职调查(初审)
基金会秘书处应对发起人或捐赠人进行尽职调查,范围包括自然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质、注册资金、实际资产状况、信用情况等;公益目的;如有必要,可实地调研。
对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基金会要求的申请,基金会秘书处可予以拒绝。
三   评审(终审)
基金会秘书处将通过尽职调查的申请材料提交基金会理事会进行评审,理事会审定后方可立项。审定不通过的,不得立项。
评审时,需要对专项基金设立背景、宗旨、主要任务、资金来源、资助方式、被资助对象、存续期、合作机构、执行团队、公益项目规划等申请立项的条件和内容进行审核,评估合作风险。
四   立项完成后,基金会应与发起人(或捐赠人)签署协议,明确专项基金的设立目的、财产使用方式、各方的权利义务、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协议签订后发起人(或捐赠人)应当以其合法来源的财产出资设立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未按协议约定到账的,不得进行公开宣传和运作。
设立专项基金原则上不得接受非上市企业股权捐赠(国内资本市场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可流通股份除外)。
五   起始资金全部到位后,基金会下发专项基金成立文件,申请部门对核准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
第八条  基金的名称应与所支持的公益项目相匹配,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评审会审核通过。专项基金的名称应为“周培源基金会+字名号+‘专项基金’”。字名号不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可以为人名、公司名或具有良好含义的中文名称。
专项基金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九条  专项基金起始资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基金会理事会特别审批。 
第三章  专项基金管理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直接运作管理,若确因业务需要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需由发起人(或捐赠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理事会特别审批同意方可设立。且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主要负责人需经基金会理事会审查并正式任命,颁发任命书。发起人(或捐赠人)未经基金会允许,不得擅自任命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邀请境外人士或境外组织参加活动的,应在上述涉外活动开展前20个工作日内,遵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相关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款物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捐赠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  捐赠款的使用应当基于专项基金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并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规定;使用捐赠款须履行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基金会每年按专项基金总资产净值的8%收取管理费,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基金会理事会特别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一   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以基金会名称和品牌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二   基金会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联的人员严禁从专项基金运作中获取个人利益。基金会依法依规在专项基金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薪酬和差旅费、交通费等业务活动支出除外。
三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专项基金,其日常管理工作由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负责;未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或秘书处的专项基金,其日常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
四   专项基金每自然年募集资金不应低于起始资金的20%,新设立的专项基金从成立后满一个自然年起执行此规定;如第一年募集资金不足,不能参与当年的专项基金评估。
五   专项基金每年年底向基金会提交当年总结报告和财务报表,并提交次年规划和财务预算;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对专项基金进行评估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专项基金的重要依据。
六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加强专项基金信息公开工作,对专项基金的信息、运行管理、开展的募捐活动等,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公开,并按照基金会内部管理流程在基金会官网公布,向社会公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七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就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等情况,通过重大事项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等方式,向基金会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报备或报告,接受监管。
八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需要开展专项审计:
1. 专项基金持续5年以上的;
2. 专项基金的捐赠收入超过基金会当年捐赠总收入的20%;
3. 专项基金的支出超过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20%;
4. 专项基金规模500万以上,在终止后单独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5. 捐赠人有要求的。
第四章  专项基金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末听取专项基金管理情况汇报,并对专项基金进行评估清理整顿。对于长期未按计划开展工作、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进行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第十七条  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的情形:
一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   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   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 连续两年专项基金年度捐赠资金低于起始资金的20%;
二 专项基金超过一年账面余额低于起始资金的10%,且无续捐计划的;
三 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
四 实施过程中或捐赠款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基金会宗旨或公益目的、侵害基金会名誉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五 其他基金会决定需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符合上述终止条件,但专项基金具有重大意义,由基金会理事会决定是否终止。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对该基金进行清算并报基金会理事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进行处理。基金会同意终止后,基金会秘书处需函告发起人或主要捐赠人,并提交《周培源基金会专项基金清算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参照基金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2024年10月第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