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19-03-21 15:59:27 作者:cpyf
周培源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基金筹集及使用行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基金会的宗旨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的筹集和使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支账目。
第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做好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扩大基金来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收入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实行年度预算制,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公益支出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控制,合理配置资源。
第五条 基金会收入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各项收入的来源应当合法,有关收入要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六条 基金会单独设立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各项收入要及时入账,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分项核算。
第七条 收入来源:海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基金主要用于:
1、资助金,用于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的支出。
2、管理费,为管理基金所发生的支出。
3、其他,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
第十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第十一条 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意向的捐赠,须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第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三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章 资金运作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基金会委派专业人员在符合规定的资本市场上进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增值。
第十七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风险金、业务费和管理费等费用后的余额,自动增加到基金的本金中。
第五章 会计预算及监督
第十八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会每年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1、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2、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内部财务分工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负责现金、银行业务的收付,现金、支票、银行票证和各种有关票据的保管,核对现金、银行账,现金、银行日记账的登记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负责日常会计核算和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工作,编制各种会计报表,进行会计分析,实施会计监督,保管会计档案等工作。
第七章 印章及票据管理
第二十五条 银行预留印鉴由会计妥善保管和使用,印鉴只能用于签发支票和开具收据时使用,不得外借,不准随意带出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带出办公室的,需经秘书长同意后,办理印鉴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个人名章作为预留印鉴,为财务专用章,按专用章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将其用于财务事项之外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七条 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门要严格对货币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三十条 按时整理财政票据存根并送财政部门核销。按期办理票据年检及妥善保管票据购领证。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基金会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负责基金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税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按照有关税收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四条 按季度向国家税务局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初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损毁、丢失和泄密。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要按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编号登记,归集到档案柜内。
第三十七条 会计凭证以外的各种会计资料以及文件由经办人员进行保管,并负责将全年需要存档的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后归档。
第三十八条 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及时对收到和发出的财务文件进行分类登记、归档。
第三十九条 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秘书长批准,可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四十条 会计档案在内部移交,要编制移交清单,并注明凭证的名称、起讫号数、总册数,交接双方及监交人签字。
第四十一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财务人员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秘书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财务负责人或授权指定人监督销毁会计档案。
3、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章 附则
本制度自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