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24-11-07 11:17:30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加强项目全周期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规范有序发展;
二 坚持服务大局,聚焦科技发展,项目方向及内容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和社会申请,符合基金会发展战略要求。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符合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周培源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
第四条  要严格履行立项流程。申请立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填报《周培源基金会公益项目立项申请表》,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方案、项目费用预算等,并提交秘书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基金会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履行立项手续并开展工作。
第五条  开展公益项目应注重名称规范和品牌管理,项目应使用带有周培源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冠名项目名称应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序良俗原则。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六条  公益项目的实施是指项目立项完成后具体执行项目的过程。项目实施应按立项申请书中载明的项目方案进行,严格做好协议签署、项目执行、管理监督等工作,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
第七条  受益人和执行方的选择,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尊重受益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的隐私。根据项目需求,对受益人进行回访,了解受益人满意度等信息,为改进项目提供必要支持。
第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合作方或执行方违约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运行情形的,应及时解除合同关系,并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害,保障基金会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或不可抗因素发生变更、终止的,应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要求执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公益项目收支应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全部纳入指定账户,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遵循管理费用必要最小化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十一条  项目财产的使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和项目方案执行。确需变更捐赠资金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财务归口管理、专账核算,确保项目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项目支出审核阶段,秘书处财务应按照协议条款、项目方案及预算、项目进度、验收结果等,对项目支出进行审核。项目业务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的,按照约定列支;没有约定的,不得从公益捐赠中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行使管理职能的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应当符合《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要求,累计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四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和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1. 支付给项目人员的报酬,包括: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 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3. 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 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5. 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捐赠协议和募捐公告中约定可以从公益捐赠中列支项目直接运行费用的,按照约定列支。
第十六条  捐赠人需查询、提供其捐赠资金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资金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资金用于目的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结项与评估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结项材料包括项目实施过程资料、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总结报告等。项目总结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周期、执行方情况、实施效果、过程监督、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二十条  公益项目评估是在项目实施中或完成后,检查项目执行的规范度、实施效果、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影响力等进行评估,并对项目的未来发展提出优化建议。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估适用于基金会设立的各项目,每年评估一次。项目评估可进行内部评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外部人员或单位参与。每次评估选取当年数据及材料作为评估依据评分标准每年根据基金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估小组对参评项目进行打分。秘书处选取适宜时机召开评估评审会议,人员包括基金会领导、秘书处等。
第二十三条  所有参评项目中选取一定数量的项目作为年度优秀项目,按照评估得分由高到低为序。年度优秀项目给与一定额度的现金奖励。根据评估得分情况和项目发展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限期重评或终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风险防控
第二十四条  公益项目监督是对项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督方式包括内部监督、主管单位监督,捐赠人、社会公众、审计机构等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益项目监督涉及采购业务、资金管理、物资使用、合作方管理和项目实施过程等环节,同时包括对事件的追踪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有权不定期针对项目执行情况、风险管理、资金使用等进行追踪和检查,形成工作报告及检查清单,督促相关部门及时纠错、整改。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应对项目档案进行有效管理。项目档案指在公益项目开展过程中,在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项、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督等阶段形成的归档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按规定交秘书处归档管理。如遇人员变动,应有交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设立的公益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规定公开项目的相关内容。 
第八章  项目终止
第三十条  遇下列情况,基金会有权终止该项目:
(一)项目使命已完成;
(二)项目实施过程或公益款项的使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三)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终止后由项目归口部门对该项目进行清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周培源基金会章程》等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周培源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经第七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