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日期:2025-09-22 11:15:43  作者:
周培源基金会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5年8月27日  七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周培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差旅费管理,节约使用善款,降低项目执行成本,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依据《周培源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的工作人员。本基金会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各项目的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因公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必须按规定提前报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任何出差事务,均须与本基金会业务直接相关,本着节约资源和满足业务需要原则,减少不必要的出差。
第五条  人员出差,均应填报出差审批单(具体见附件1)。秘书长出差,由理事长同意并签字;基金会其他人员及其他业务相关的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须经本部门(机构、项目)负责人签字,由秘书长签批。
第六条   享有国家规定级别的人员(含离退休)差旅费报销标准,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其他人员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除紧急情况外,工作人员国内出差,乘坐高铁6小时内可以到达的,首选高铁二等座,若航空机票折后价低于或者等于高铁二等座时,可乘坐飞机。乘坐飞机的,一律乘坐经济舱,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高铁、轮船出差的一律乘坐二等座、三等舱,其他列车可乘坐硬卧、硬座,凭票报销。未按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基金会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标准比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中的分地区限额最新标准,具体见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伙食费补助标准比照最新颁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西藏、青海、新疆伙食补贴标准为120元/天,其他地区皆为100元/天。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十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期间,交通工具及餐食为接待单位安排的,应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八条  基金和资产管理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应遵循诚信报销原则,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报销凭证,严禁弄虚作假。如经查实,出差人员存在恶意使用虚假票据报销、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违规资金应予追回;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附件1  周培源基金会出差审批单
附件2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按国家颁布的最新规定执行)
 
附件1:周培源基金会出差审批单.docx
488c24c6ce80edb9833d2f133fc04d91.pdf (58.09 KB)
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xls
c6a5426d5851bc32b09cf33386b9f048.pdf (194.04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