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日期:2025-09-22 11:22:13  作者:
周培源基金会理事会工作规则(试行)
 

(2025年8月27日 七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自身建设和程序化、规范化运行管理,提升依法自治和科学决策水平,依据《周培源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基金会自身建设、运行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依章依规履行职权。
  第三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决议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每年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全体会议由理事长负责主持。因故不能出席或根据会议议程需要,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五条 全体会议主要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审议通过年度工作计划(投资计划)、收支预算及决算,审议批准计划外100万元以上投资计划;
  四、审议通过基金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基金会重要规章制度;
  六、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更名和终止;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召开全体会议前,秘书处征集和拟订相关议题,并根据需要征求相关方面意见。
  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以有效方式送达全体理事;记录未能送达的情况、理事请假事由,并报告全体会议、载入会议纪要。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全体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并出具书面授权书,被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份委托。
  基金会监事列席全体会议。
  第九条 根据需要,邀请相关方面代表列席全体会议。
  针对重要事项和重点业务领域,可组建专家团队开展调研咨询、提供决策意见建议。
  第十条 全体会议议程,凡表决事项,均实行集体审议、平等且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独立表决;凡是选举或任免事项,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遇表决事项与有关人员存在重大利害关系时,涉事理事均须回避。
  第十一条 经1/3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且未委托召集人的,提议理事可在其他负责人中推选召集人。临时会议出席及表决人数须符合本规则规定人数要求。
  召集人需提前5个工作日,以有效方式将通知送达全体理事,拒不参会的视为弃权。
  涉及负责人变动等重要议题,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应作完整准确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出席理事、列席监事审阅和签字确认,理事长签发。
  纪要分送基金会理事、监事及有关机构,抄送九三学社中央主席办公会议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
  第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自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