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日期:2019-03-19 15:58:46  作者:cpyf
    周培源基金会人事管理办法
 
为规范基金会的人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聘用
第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条  各职能部门主任、副主任由本会秘书长派任,派任时受聘人员应填写《职务聘任书》。其他专职工作人员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聘用。
第三条  新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后予以正式任用。
第四条  新聘用人员于报到后,试用期开始前,应在人事管理部门办妥下列手续:
1、填写《周培源基金会职工登记表》;
2、签订《周培源基金会员工聘用合同书》;
3、交付身份证复印件及正面免冠照片1张。
第五条  聘用人员在本会工作年限自试用期开始之日算起。
第六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后,续聘时需要重新签订《员工聘用合同书》。
第二章  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条  聘用人员的工资由人事管理部门根据聘用职位和本人情况提出意见,工资参考国家事业单位标准制定,报秘书长确定。
第八条  本会根据国家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聘用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根据社会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社会养老金。
第九条  聘用人员工作满一定年限需要调整工资时,由人事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批。
第三章  休假
第十条  本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定假期休假,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假期。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休两天以内的病、事假的,需向人事管理部门请假;超过两天的,需经秘书长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周培源基金会员工聘用合同书》有关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