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印章、证书、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办法

日期:2015-06-08 15:54:45  作者:cpyf
档案、印章、证书、介绍信的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基金会印章、证书及介绍信、档案的管理,规范其使用程序,依据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金会印章、法人印章及介绍信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用章由会计人员负责保管并按规定使用。
第二条 使用基金会印章、法人印章及介绍信,必须经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由办公室保管使用,税务登记证书副本由财务指定人员保管使用。
第四条 所有印章、证书及介绍信不得随意外借或携带,不得随意更换保管责任人。若确需外借或随身携带的,必须按使用权限请示予以批准。若确需更换印章、介绍信保管责任人,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第五条 除会议纪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以外,所有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发文用印应与承办部门相一致。盖章位置应在公文落款正中央,上不压正文,下要压日期,成文日期应用汉字。
第六条 财务档案按《周培源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所有档案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若确需外借须秘书长批准,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第七条 对外公务往来需要使用印章、相关证书或介绍信的,经秘书长批准后,由办公室人员具体办理。
第八条 所有档案、印章、证书、介绍信都必须做好保管和使用登记。
第九条 本规定自基金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