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培源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周培源基金会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人士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各项需要志愿服务的工作,是我会的重要工作形式之一。为规范对志愿者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为物质报酬,基于爱心、信念、良知和责任,自愿参与周培源基金会开展的各项工作,无偿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第二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个人申请成为志愿者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 年满18周岁,身体、精神建康。
- 热心于公益活动,不怕困难,甘于奉献。
- 思想品质优良,无不良嗜好和违法乱纪行为,有积极进取心。
- 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
- 成为志愿者后能够坚持志愿活动,能遵守志愿者的相关规定。
- 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至少选择一个志愿服务项目,从事一定时间的志愿服务。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志愿服务项目
1、翻译;
2、行政、文秘、档案;
3、法律服务、财务支持;
4、活动方案设计;
5、后勤保障;
6、其他。
第四条 志愿者的权利
1、有权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的培训;
2、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工作条件和必要保障;
3、有权了解基金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就志愿服务工作向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4、有权获得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志愿者的义务
1、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基金会的安排积极参加志愿活动;
2、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自觉维护基金会的形象;
3、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条 志愿者的管理
1、志愿者可根据周培源基金会在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得服务需求信息,向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2、志愿者经周培源基金会办公室审核批准,并与其签订志愿者服务协议书后,即成为周培源基金会的志愿者,可以履行志愿服务职责。
3、志愿者若遇特殊情况终止服务,须向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4、一年以上不以任何形式提供志愿服务,也不做任何说明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基金会志愿者身份。
第七条 对不履行志愿服务协议书条款的,或者因其个人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或者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的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属于周培源基金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